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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14****9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4717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恢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14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2月1日的利息、复利人民币1981612.78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已履行人民币21836.66元)。 二、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29901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 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庄路2号1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6113900元范围内、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庄路2号2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8756500元范围内、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庄路2号3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6113900元范围内、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庄路2号4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65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尚湖镇练塘翁庄村[常国用(2011)第03834号]中所确认的面积85241.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他项(2014)第02211号]在抵押金额人民币3186.344万元范围内,尚湖镇练塘翁庄村[常国用(2011)第03834号]中所确认的面积5034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常他项(2014)第02212号]在抵押金额人民币1882.00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对本案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5000万元范围对本案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刘国忠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8000万元范围对本案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30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17308元,由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