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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14****9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3575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恢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2825687.9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3万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所得价款在991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在常熟市金海华丽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78813577.74元在78813577.7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7578元,由被告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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