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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170****239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91民初192号
    案号 (2019)冀0391执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遥鹏借款288,000元;按年利率5.2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5年7月18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遥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0元(原告已预交3,23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嘉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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