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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爱新觉罗·英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170****239A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民初219号
    案号 (2019)粤03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70万元。 二、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特定利息人民币223465元、季度利息人民币5234548.61元、罚息人民币384406.96元(自2016年1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季度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三、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2万元。 四、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应对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112.1元(已由原告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王井波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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