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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湟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HMHJ8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4民初15308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79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2-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湟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3,012,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05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20年1月25日起算,以1,962,000元为基数部分自2021年2月12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上海湟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的700*300*13*24H型钢2150吨并赔偿该部分租赁物的租金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900元/吨/年计算);   三、被告谈建对被告上海湟逸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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