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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住建罚字(2016)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违法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巽宅镇沙埠村村民毛正和非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与该公司不存在社保关系,但毛正和为了取得巽宅镇沙埠村公共绿地景观工程,借用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于2013年9月4日参加巽宅镇沙埠村公共绿地景观工程招投标,并中标,工程合同为人民币1073148元。中标后该项目就由毛正和承揽施工。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其出于朋友考虑允许毛正和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未收取管理费。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违法事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对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1073148元的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1462.96元。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棕源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永嘉农村合作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12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9
    决定机关 县住建局(县测绘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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