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启天自动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7****30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1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300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6629116】。一、被告广东启天自动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9112.5元、罚息7087.5元、复利21.53元,后续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年利率6.075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启天自动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8328元;三、被告梁明刚、宁晚元对被告广东启天自动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明刚、宁晚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启天自动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98.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启天自动化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梁明刚、宁晚元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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