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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480
    违法行为类型 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2017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1486491366元(含税),其中已缴纳营业税收入为534358869元,差额部分952132497.00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预缴税款期末余额为80024704.24元。2、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度收取价外费用388195.00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3、截止2016年4月30日,该企业已收取应税营业收入608950560元,已申报缴纳应税营业收入589225505元,营业收入差额19725055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企业已于2017年4月自行补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金及附加。上述营业收入共计19725055元存在税款滞纳行为。4、该企业2016年账载预收账款为1773017716元(其中,1-4月预收账款贷方余额为176481520元,5-12月预收账款贷方余额为1596536196元),因此计算当年度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账载金额为16969992182.86元,预计毛利额254548827.43元。而该企业在2016年所得税申报缴纳时,计算当年度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账载金额为1688588300.95元,预计毛利额253288245.14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465235.88元,需进行纳税调增1260582.29元,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15145.57元。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2016年5月预缴增值税3187.54元,2017年12月增值税45143234.43元,因截止2017年12月你单位预缴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为80024704.24元,因此抵减2017年12月预缴增值税45146421.9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5145.57元(你单位已于2019年10月11日预缴企业所得税315145.57元)。综上,本次应缴税款不再另行补缴。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以5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追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7572.7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