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71****55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1022号 |
| 案号 | (2020)苏0581执114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资金使用费6042465.7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699726.03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四、被告刘国忠对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11元,由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刘国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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