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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71****5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11535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恢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苏常建银借字2014第029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570.61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9月23日的罚息人民币539565.80元、利息的复利人民币5.93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二、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苏常建银借字2014第0296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7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9月23日的罚息人民币511298.39元、利息的复利人民币811.61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三、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万元。上述一至三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电动堆高机1台/套、除尘空调设备1台/套、离线纵切机1台/套、倒角机3台/套、金属探测器1台/套、气动机械剪板机1台/套、薄膜放卷机1台/套、离线裁断机1台/套、旋转切断机2台/套、多功能开松机2台/套、红麻剥麻机4台/套、双辊梳理机1台/套、泡棉直切机1台/套、开松机1台/套、开包机1台/套、震动给棉机1台/套、气流纺纱机1台、筒子纱纱笼1台、高温筒子纱散纤维染色机(HP818-75)1台、高温筒子纱散纤维染色机(HP818-140)1台、高温筒子纱散纤维染色机(HP818-120)1台、高温筒子纱散纤维染色机(HP818-160)2台、无纺设备开松机1台、泡棉直切机1台、泡棉直切机1台、风机(CFBG-11N05A)2台、在线横切机1台/套、旋转切断机1台/套、上卷机1台/套、旋转切断机1台/套、麻毡板材生产线1台/套、热载体锅炉1台/套、空气压缩机2台/套、电动叉车1台/套、散纤维烘燥机1台、黄麻开松机1台、开松机1台、麻纤维煮漂机1台、清弹机1台、清弹机2台、清弹机3台、软麻机1台、脱水机6台、散纤维高温高压染色机1台、旋转切断机1台、延展机1台、筒子纱纱笼1台、筒子纱纱笼1台、散毛笼1台、筒子纱纱笼1台、筒子纱纱笼1台、自动抓棉机1台、梳棉机10台、凝棉机3台、给棉机1台、气流纺纱机2台、气流纺纱机2台、成卷机1台、混开棉机1台、并条机3台、空压机1台、空捻机及铝合金上导轨1台、液压打包机1台、3度30分络筒机1台、电脑绗缝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枕芯充装机1台、切带机1台、棉卷均匀度机1台、并条机6台、开棉机1台合计109台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人民币1041.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五、原告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刘国忠、徐雪英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烟雨路三弄1号房屋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人民币2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六、被告刘国忠、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刘国幸、苏州盈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徐雪明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就上述判决主文中第四项清偿不足部分分别在最高额人民币92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4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146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7元,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393元,被告刘国忠、徐雪英、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刘国幸、苏州盈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徐雪明对被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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