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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6193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初字第11366号
    案号 (2018)豫0108执1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9-0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鸿泰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936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7日始至本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3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 第三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大冶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232元,由被告甘肃鸿泰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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