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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大华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28****28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莞案字第9603号
    案号 (2018)粤19执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9-04-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1216765.88元,罚息为516746.88元,复利为74560.8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13532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石龙镇绿化西路大华名店城301号房产及地下停车厂的房产(《粤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为:莞字第050000397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广东大盛通华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1.215%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700296459)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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