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大华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28****28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穗仲莞案字第9599号 |
案号 | (2018)粤19执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308128.4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5196.69元); 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石龙镇绿化西路大华名店城20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第六被申请人81.215%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700296459)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70357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申请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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