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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大华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28****28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莞案字第9605号
    案号 (2018)粤19执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009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886773.17元,罚息为46830.5元,复利为37249.67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9151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对申请人对第二至第四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二楼、三楼及东莞石龙镇绿化西路大华名店城201号、301号物业在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权享有质权,并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七被申请人81.215%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出质股权数额为29362712元,出质股权所在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股权出质登记书编号为(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700296459号)在最高额本金余额159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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