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大华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镇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28****28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穗仲莞案字第9600号 |
案号 | (2018)粤19执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731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1142645.49元,罚息为131849.84元,复利为39132.74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中长期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14067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对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4-6层)、一号三楼、一号(地下)178铺、一号地下162铺等11户房产(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500016364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广东大盛通华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1.215%的股权(编号:(粤莞)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70029645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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