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大华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镇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28****28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穗仲莞案字第9606号 |
案号 | (2018)粤19执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日期 | 2018-09-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288090.84元,罚息为356265.02元,复利为20034.42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6613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对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4-6层)、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三楼、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78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62铺等11户房产(粤房地他项权证编号为莞字第0500275290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出质股权(登记号为A1700296459,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为广东大盛通华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29362712元,出质股权占所在公司81.215%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确定的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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