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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大华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28****28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莞案字第9602号
    案号 (2018)粤19执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632108.17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14517.4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101123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石龙镇正龙豪园275号房屋(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50013883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出质的质权(登记号为A1700296459,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为广东大盛通华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质数额为29362712元,出质股权占所在公司81.215%股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确定由第一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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