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大华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镇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28****28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穗仲莞案字第9607号 |
案号 | (2018)粤19执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1日,利息为205418.93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3464.47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5342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对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4-6层)、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三楼、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78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62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55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53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32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25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20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15/128铺、东莞市石龙镇红棉路一号地下103铺等11户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50025993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五、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持有的广东大盛通华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1.215%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170029645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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