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369****112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13民初6203号 |
案号 | (2020)辽0114执恢7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75000元; 二、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违约金(以2875000元为基数,2017年2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39125元; 五、被告王会琴、被告吴连孚、被告王洋、被告庄立艳对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70元,由原告沈阳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吴连孚、被告王洋、被告庄立艳共同负担36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吴连孚、被告王洋、被告庄立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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