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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常银监罚[201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会计账表未真实记录(反映)业务经营活动,执行贷款受托支付管理规定未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致使部分贷款失去诉讼时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2-12-21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田祖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