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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73****45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1民初26445号
    案号 (2020)粤2071执86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偿还截至2019年4月11日的借款本金13136785.05元、利息152101.2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4月12日起按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8年流字第119号、2018年流字第120号)的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00元三、申请人有权就被申请人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二路9号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14)1500132;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501723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就上述债权在最高额22000000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中山市福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依科环保有限公司、郭振清、陈莉慧对被申请人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在最高额700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被申请人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返还案件受理费518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六、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收取被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总标的额暂计为人民币1359571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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