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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壶工商罚字[2017]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0.0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1
    决定机关 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