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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职罚【20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元)。当事人职业病防护设备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