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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795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沧民初字第00170号
    案号 (2017)冀09执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余款仍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穆永查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自2013年2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782800元和被告闫冲以房屋作价35万元折抵的借款,应从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张金升、闫冲、张俊玲、李文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穆永查要求被告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升、闫冲、张俊玲、李文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穆永查要求被告沧州元弘典当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99元,由被告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金升、闫冲、张俊玲、李文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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