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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178****2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1民初4098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1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锦安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程云、周颖莹、周姗姗、张程杰购房款人民币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7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程云、周颖莹、周姗姗、张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900元(四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锦安臵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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