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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55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31793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2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瑞根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95581.4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人民币39558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人民币37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承担3588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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