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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555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2民初1775号
    案号 (2020)粤1322执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196606258】。一、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锐硕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5715.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520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0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7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47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172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惠州市锐硕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0元和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负担。(2019)粤1322财保52号案件保全申请费3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之星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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