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638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2269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7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借款服务费、违约金(其中借款服务费67500元;违约金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借款服务费、违约金(借款服务费157500元;其中250万元借款本金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100万元借款本金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利息300000元;其中35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15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加收50%计收利息计算); 四、原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1500吨铸件在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林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04元,由被告林州市铸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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