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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SY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条件下,擅自开工建设且新建五期建设项目钢结构已立柱上盖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5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