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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SY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物料堆场部分未苫盖,有扬尘产生。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物料堆场部分未苫盖,有扬尘产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予以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0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