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59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民初字第809号
    案号 (2016)黔0403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9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时志、谈小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王时志、谈小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利息(分三段计算:1、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4年8月6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2、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4.7‰为基础上浮200%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8月6日止;3、在月利率4.7‰为基础上浮200%后的基础上加收30%,自2015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利息时扣除被告王时志、谈小巧已偿还的利息22500元。 三、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云南省宣威市美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云南省宣威市振兴南路月牙湖新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5303******0)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兴义市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物的担保以外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