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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阜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MRQTG-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2民初6670号
    案号 (2021)皖1202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军、徐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红梅借款本金2121930元及利息(95943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96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14275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5975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35902元。);二、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阜阳有限公司、安徽中元照明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4元,由被告刘军、徐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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