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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阜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MA****TG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3民初5335号
    案号 (2020)皖1623执2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阜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森忠履约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周森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2元,由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阜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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