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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467****9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354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3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静返还购房款共计4292118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766961.74元;若上述款项逾期未支付,则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未付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均由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至原告张静名下华夏银行金马支行银行卡内(卡号:6226310860008224)。 二、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本案诉讼费47653元,减半收取23826.5元,由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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