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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467****9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8民初738号
    案号 (2019)冀1128执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杜金锁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255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至借款偿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杜金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5元,由原告杜金锁负担26689元,由被告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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