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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170****41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9民初2613号
    案号 (2019)黑0109执1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哈尔滨春晖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7000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春晖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0月10日给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5月8日逾期利息及罚息113936.59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全部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为基数,罚息计算以逾期借款利息为基数);     三、被告哈尔滨春晖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    四、被告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俊明、董颖超、董莽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被告樊淑苹、张德毅、李梦君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案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9471元,减半收取197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春晖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俊明、樊淑苹、董颖超、张德毅、董莽、李梦君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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