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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170****41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9民初2618号
    案号 (2019)黑0109执1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800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给付原告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5月8日逾期利息及罚息142355.48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全部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为基数,罚息计算以逾期借款利息为基数);     三、被告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用3 000元;     四、被告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俊明、董颖超、董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被告樊淑苹、张德毅、李梦君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六、如被告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不能给付上述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对被告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兰河名苑地下车位1区1-75号、2区76-155号,原告有权对被告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玉田村朱家屯共21葛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顺位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67256元,减半收取33628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油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董俊明、樊淑苹、董颖超、张德毅、董莽、李梦君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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