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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79****692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3民初176号
    案号 (2020)皖1203执1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阜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92527元及利息(利息以14925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阜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36元,由原告阜阳市阜达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3元,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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