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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778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2民初638号
    案号 (2020)赣0982执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原告尹小明、熊顺周支付工程款1546130元; 二、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154613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息6%向原告尹小明、熊顺周承担利息; 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原告尹小明、熊顺周鉴定费65000元; 四、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尹小明、熊顺周对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4元,原告尹小明、熊顺周承担6913元,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23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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