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8212****377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91民初831号 |
案号 | (2020)皖0191执14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0198.32元、利息(以54717.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止;以60198.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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