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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爱斯基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08****5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1295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启根、严剑奇工程款5629072.8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0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为84436元);被告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徐碧春工程款3752715.2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0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暂12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为56290元);被告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尚启根、严剑奇与第三人徐碧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67元,保全费10000元,计99067元由被告安徽鸿耀实业有限公司、被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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