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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爱斯基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08****5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民初4857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2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22365元、加价款274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6223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担保费1000元,合计19119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17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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