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爱斯基摩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108****53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5481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14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二、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36088元,违约金1118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对货款为1510417.2元自2019年11月16日起,对货款为377604.3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对货款为348066.5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99元,由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7司负担1219元,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花旗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