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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2686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9152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茂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7 808 352.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罚息为1 213 618.25元,自2020年12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九江茂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20 000元。 三、被告九江新大中大百货有限公司、咸宁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李强、刘萍、吴钢、吴琼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 04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41 040元,由被告九江茂恒商贸有限公司、九江新大中大百货有限公司、咸宁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李强、刘萍、吴钢、吴琼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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