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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61****66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03民初1854号
    案号 (2019)赣0403执1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春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478.1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8元,已减半收取 2799元,由被告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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