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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61****66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21民初378号
    案号 (2019)赣0121执1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佳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22760元; 二、被告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佳星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22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3元减半收取5021.5元,由被告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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