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卫医罚〔2020〕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0〕135号案件名称:杭州亚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丰庆路口腔诊所未执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亚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丰庆路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闵小平)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限拔牙);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预防口腔专业。截至2020年11月6日,当事人未核准登记口腔种植二级诊疗科目。二、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11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专门设置种植手术室、未装备固定口腔种植动力系统及电动吸引器、无预进更衣区域,也未申请口腔种植二级科目,使用口腔医师孙顺涛在普通口腔诊室三为黄某夫开展口腔种植诊疗(包括种植一期手术,二期咬膜、三期戴牙等种植修复治疗),收费共计18000元。孙顺涛主要执业地点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未在当事人处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机构多地点备案。当事人与患者黄某夫未签订口腔种植知情同意书,医师未在病历上签字。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当事人为黄某善、陈某某、王某某、赖某某等4名患者开展口腔种植修复诊疗(二期咬模和三期戴牙)未书写病历记录,也未与患者签订口腔种植知情同意书。三、当事人于2020年9月高压灭菌的纸塑包装口腔器械封闭螺丝、转移杆、转移帽等是准备开展种植诊疗使用的。因管理不到位,当事人未在纸塑灭菌包外标注灭菌日期、灭菌到期日、包装者和物品名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12月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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