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郑书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8607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2904号 |
| 案号 | (2017)皖0303执30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 发布日期 | 2017-08-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75766.68元(3075766.68元﹣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7576.67元(2075766.68元×10%); 三、被告郑书化、黄丽君对上述两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郑书化、马丽华以其持有的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高质字0737-(Ⅰ)-2014-100-1号、高质字0737-(Ⅰ)-2014-100-2号)担保范围内承担质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郑书化、马丽华上述一、二款项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安徽浙康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保证字0737(Ⅲ)-2013-038号)最高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70元,减半收取23735元(原告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75元,由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200元,由五被告承担16175元,其负担额与上述第一项给付款同步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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