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翟洪达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55****64X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4民初8423号 |
| 案号 | (2018)黑0104执9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 发布日期 | 2018-09-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锅炉价款393950元; 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93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标准加收50%计算,自2015年5月3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0元(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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