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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洪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269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11856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9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鉴定费219742.37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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